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关于“优化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机制”的要求,配合《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实施,我中心对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申请人可通过升级后的平台进行BE试验备案。
如在使用升级后的平台进行BE试验备案过程中有相关疑问,欢迎联系反馈。
反馈邮箱:liuff@cde.org.cn。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6年11月6日